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民事案件 > 工伤事故
单位组织集体旅游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分享到: 更多

单位组织集体旅游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
    孙兴系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9月10日,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华东五省五日游”的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购物次数为3次。9月15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3人组成团队赴华东五省参观学习。9月20日8时20分许,其所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车自华东五省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孙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兴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9月29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孙兴之父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
审判
  在审理中,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虽系单位安排的行为,但属集体外出而非因公外出,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济南律师服务网
简析
  笔者认为,单位组织旅游等活动的福利性质与工作性质,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最低标准,只有与工作、与履行职责有关造成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关,并不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价值判断。只要是单位以单位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为员工安排的与单位或员工利益有关的各种活动,都可视为工作。二是工作业务界限。单位性质的不同,其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因此,外出旅游参观是开阔眼界、拓展思维的重要方式,对工作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该类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必须参考其单位性质。三是工作相关性。如果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的同时,安排了学习任务,则可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否则,以纯粹的休闲游玩为目的,则只能视为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四是活动参与的强制性。如果该活动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工作原因的性质。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孙兴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山东省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2. 济南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交材料
  3. 济南市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4. 济南市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提供材料
  5. 济南工伤律师: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6. 济南劳动争议律师:违法转包中的因工伤亡不应
  7. 济南工伤律师:职工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
  8. 济南工伤律师:替班受伤能否要求赔偿
  9. 济南劳动争议律师:职工被认定工伤 单位不服
  10. 济南工伤律师:工伤认定后能否要求工伤精神损
热门点击
  1. 山东省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2. 济南市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提供材料
  3. 济南市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4. 济南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交材料
  5. 本案张某能否构成工伤?
  6. 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
  7. 济南工伤律师: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
  8. 济南工伤律师:员工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能
  9. 济南工伤律师: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
  10.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工伤和侵权可以获得双重赔
律所地址
济南工伤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工伤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